工商時報【記者張國仁╱台北報導】 97年間統一企業入主維力食品公司,遭公平法以違反公平法「事業結合」的禁制規定,加以處罰的爭訟事件,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更一審合議庭認定統一企業並未觸法,昨(29)日判決統一企業勝訴。 判決指出,維力的真正股東為統一企業及Long Life公司,分別持有維力的董事席次的一半,則統一對該維力的事業經營及人事任免,如未得Long Life的同意,依經驗法則,Long Life豈會任其董事2人缺席董事會,而使統一以4席占3席之勢,逾出席董事4人的2/3作成決定?因此,依維力董事的持股情形來看,統一還不到能夠完全控制維力董事會,並未涉及違反公平法規定。 這件官司,因行政院訴願會訴願決定及公平會原處分,昨天遭到北高行更一審合議庭判決撤銷,公平會因此敗訴;公平會仍可提起上訴。 但公平會即使提起上訴,要翻案而打贏這場官司的可能性不高。原因是更一審合議庭判決公平會敗訴的理由,基本是引述最高行政法院在去年8月所做判決的法律見解為根據。 而去年8月最高行的判決是,將99年6月北高行原判決統一企業敗訴的原判決廢棄,發回北高行更為審理。 統一企業是在97年10月維力的董監事改選中,取得維力半數董事、監察人席次,並由統一企業總經理羅智先擔任維力董事長。 公平會事後認定,統一入主維力的情形,已經構成控制業務與人事任免的結合型態,而且統一應向公平會申報結合而未申報,顯已觸犯公平法規定,除命令統一改正外,並處統一新台幣50萬元罰鍰。 統一不服,在訴願失敗後打起長達3年多的行政官司。 公平法管制事業結合的立法目的,在於避免事業經由結合之手段而有形成獨占的可能,或雖未形成獨占,卻造成市場結構過度集中,進而可能影響交易秩序,造成對於競爭與整體經濟利益的弊害;也是防止限制競爭之一環。 因此法院認為,公平法關於直接或間接控制事業的業務經營或人事任免,自是以控制事業因其對他事業業務經營或人事任免影響程度,達到有妨害市場競爭的危險可能,才足以認定有事業結合的不當行為。 新聞來源: YAHOO新聞 | |||||||||||||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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